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席腾龙与酒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腾龙,酒龙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民初458号原告:席腾龙。被告:酒龙飞。原告席腾龙诉被告酒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腾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龙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腾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酒龙飞归还原告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酒龙飞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8日,被告以周转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三日内还款。2017年1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当天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酒龙飞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被告酒龙飞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酒龙飞又向原告借款0.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席腾龙现金贰万元整。借条落款为:借款人酒龙飞2016年11月8日。另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席腾龙伍仟元整。借条落款为:酒龙飞2017年1月1日。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酒龙飞向原告席腾龙借款2.5万元未还,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被告酒龙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酒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席腾龙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酒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