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29方士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士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士彪,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6月1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1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士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士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夜,被告人方士彪到宜兴市新街街道梅园村朱氏物流宿舍,乘被害人侯某熟睡之机,窃得VIVO牌Y67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46元。2017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方士彪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星外家园网吧,乘被害人王某3熟睡之机,窃得苹果牌6S型(64GB)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0元;尔后在该网吧门口,窃得FOREVERYE-880型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元。案破后,山地自行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士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王某3、王某2的报案陈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士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士彪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士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方士彪应退赔人民币3646元,由本院发还各被害人。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审判员  朱杰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