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翾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816号被执行人肖翾,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执行肖翾罚金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刑二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肖翾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肖翾的银行及不动产财产情况,并已将结果反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现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刑二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