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易霖与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易霖,赵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176号原告:谢易霖,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洲,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远全,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父亲。被告:赵红梅,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谢易霖诉被告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易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谢易霖负担。审判员 黄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