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鹏、孙夏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鹏,孙夏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55号申请人:吴鹏,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孙夏澜,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吴鹏与被申请人孙夏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夏澜银行存款10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夏澜银行存款106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