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思斌、李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思斌,李华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思斌,男,1961年8月生,汉族,住光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华德,男,1967年10月生,汉族,住光山县。再审申请人胡思斌因与被申请人李华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民终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思斌于2017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思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思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王 朗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