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建与杨荣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杨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保2号之一申请人:李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杨荣玉,男,194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与被执行人杨荣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杨荣玉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皖1323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荣玉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荣玉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