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21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敬峰,孙景兰,李双雷,杨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冰,行长。被执行人金乡县华光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鸡黍镇西李村。法定代表人李敬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金庄。法定代表人刑东尚,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敬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敬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敬峰,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孙景兰,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李双雷,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杨壁君,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贾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济宁市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