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2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少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少勇,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由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婕、被告人陈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10���17日18时许,被告人陈少勇与魏某、柯某等人在南平市延平区梅园新村“小孙私房菜”饭店内吃饭,期间陈少勇饮喝了啤酒。当日21时许,陈少勇先行离开饭店到延平区横南招待所附近,驾驶闽H×××××号摩托车沿八一路往水东桥方向行驶,行至延平区梅峰路口路段时,刮碰被害人毛某停靠在路边闽H×××××号摩托车,陈少勇摔伤昏迷。随后,陈少勇被送往南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并采集血样。经检验鉴定,陈少勇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6.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少勇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少勇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魏某、柯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血样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和被告人陈少勇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少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少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应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