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雒玉敏与雒玉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玉敏,雒玉华,付中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1614号原告:雒玉敏,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会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雒玉华,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董建福,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付中清,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付少涛,男,1985年8月28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詹远平,女,1987年6月10日生,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雒玉敏与雒玉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雒玉敏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雒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雒玉敏负担。审判员 周爱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娓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