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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鹏辉与陈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鹏辉,陈宜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817号原告:谢鹏辉,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黄瑞玲,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宜栋,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谢鹏辉与被告陈宜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谢鹏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鹏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以陈宜栋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谢鹏辉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 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