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晓垒、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垒,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齐晓垒(曾用名齐晓磊、齐小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裴海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晓垒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5]3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