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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武定支行申请执行杨兴照、李宗凤、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杨兴照,李宗凤,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定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国富,武定支行行长。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7号。被执行人:杨兴照,男,彝族,1967年7月7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李宗凤,女,彝族,1967年4月20日生,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琼,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号新龙江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384631K。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武定支行申请执行杨兴照、李宗凤、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9民初497号民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查询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商业用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及案件较多,财产已被另案处置,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其他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俊审判员  郭加文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