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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立秋与吴丹丹、张海龙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秋,吴丹丹,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李立秋,女,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丹丹,女,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立秋与被执行人吴丹丹、张海龙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丹丹、张海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立秋欠款127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立秋于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17年5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17年8月4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三)2017年5月18日已对被执行人吴丹丹、张海龙进行四查措施,2017年7月18日再一次对被执行人吴丹丹、张海龙进行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丹丹、张海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自2017年2月16日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本案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吴丹丹、张海龙经多次查找现已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京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