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金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荣,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丘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占书,晨羿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文州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丹、沈建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荣及其指定辩护人何占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金荣酒后与其父陈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陈金荣在其家新房子前将陈某1推倒在石堆上,并持一条长凳殴打陈某1,其间张某1进行劝阻时被其用砖头打伤,赵某2劝阻时亦被其持砖头吓跑。陈某1被打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1系因他人暴力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荣酒后因琐事殴打陈某1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所列举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但辩解事发当天其饮酒过量,当时不是故意殴打其父陈某1。指定辩护人何占书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在被告人严重醉酒情况下的突发事件,主观恶性不大。平日被告人与其父并无矛盾,且被告人尽心尽力对其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被告人未采取逃跑、反抗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金荣酒后与其父陈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陈金荣在其家新房子前将陈某1推倒在石堆上,并持一条长凳殴打陈某1,其间张某1进行劝阻时被其用砖头打伤,赵某2劝阻时亦被其持砖头吓跑。陈某1被打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1系因他人暴力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18日9时,赵某1从其父亲口中得知陈某1被陈金荣打死的情况后,即将案情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陈金荣家新房子院心,现场遗留有血迹,勘查时对现场遗留血迹进行提取送检。3.尸体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死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某1生前身体多处部位受伤。死因系遭他人暴力导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陈金荣牛仔裤上血迹检见DNA分型与张某1一致;陈某1、陈金荣血样检测具有亲缘关系。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6.证人证言(1)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回老家时听其父说陈某1被陈金荣打死。其回到丘北后即将案情报案至丘北县公安局110处。(2)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陈金荣的姑娘出嫁,其去帮忙做菜。中午吃过早饭后在赵刚志家打牌玩时,因陈金荣在家闹,不听人的劝阻,黄忠祥的媳妇来叫其去劝阻陈金荣。其到陈金荣家时看到陈金荣睡在沙发上,家里的电视机被砸烂。其询问情况后,准备返回打牌处继续打牌。这时陈金荣从家中提着一条四脚长条凳跟在其后面出来,行至陈金荣家的新房子门前时遇见陈某1,陈金荣指着陈某1责备,并将陈某1推倒在一堆石头上,接着就拿长条木凳打陈某1的腰部。其见状就上去抢陈金荣手中的木凳,被陈金荣用半块砖头打伤头部。后其到村里的卫生室包扎,后来发生的事其就不清楚了。(3)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金荣是其兄弟,陈某1是其父亲。2016年12月16日,陈金荣的姑娘出嫁,其去帮忙。中午吃过早饭后,陈金荣因向妻子要钱,妻子不给即争吵起来,并将家中的电视机砸烂。陈某1看见后就与陈金荣争吵,因二人都喝着酒,互不相让,导致发生打架。陈金荣用手中的四脚板凳殴打陈某1。张某1去劝架时被陈金荣打伤。(4)赵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其堂哥,2016年12月16日,陈金荣家姑娘出嫁,其去陈金荣家做客。下午3点多钟,因听见有人闹架,其前去观看。在陈金荣家新房子外的空地上,其看见陈某1和陈金荣扭扳在一起,当时陈某1仰面倒在地上,陈金荣弯腰站着用一只手抓着陈某1的衣领,另外一只手握着拳头要打陈某1,其去劝架被陈金荣捡起一块砖头欲打其。其就跑开。(5)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其表哥陈金荣的大姑娘陈银兰结婚,其到陈金荣家做客。中午吃过饭后,不知道是因为什么事情,其舅陈某1就和陈金荣吵架。陈金荣就把陈某1推倒在地,陈某1的额头上受伤。后来听说陈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了。(6)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在陈金荣家,中午时分听见陈金荣不知为什么事和陈某1吵起来。当时其见陈金荣用板凳砸家里的东西。其因为怕被陈金荣打就跑到路边躲。过了一会,见很多人在陈金荣家路口围观,其转回去时看见陈某1仰躺在地上,头上有血。(7)陈某3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其父亲,陈金荣是其兄弟。2016年12月16日,陈金荣出嫁女儿,其去帮忙。其将第一桌饭摆好以后因家中有事就先回家了。16时许,陈金荣的妻子何某打电话说陈金荣和陈某1吵架了,叫其去劝架。其来到陈金荣家下面的三岔路口时,其大姐陈某2说陈金荣用凳子砸陈某1。其跑到陈金荣新房子外面院心的时候,看见陈某1仰面躺在新房子门前的院心地上,额头处还有干枯的血迹。后何某、张某2就送陈某1去医院抢救。(8)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其女儿陈银兰出嫁,家中办客。中午的时候,陈金荣向其要5000元钱,其没有给,陈金荣就和其争吵起来,其公公陈某1叫其出去避让,其就去李某家。大约半个小时后,其从李某家出来,看见张某1的左侧额头上流着血,从其家的岔路走来。张某1将陈金荣把陈某1打倒在地,他去劝架时被陈金荣打伤的事告诉其。后其和陈某4、张某2将陈某1送到八道哨卫生院医治。因八道哨卫生院的医生说救治不了,又将陈某1转到丘北县医院,医生准备抢救时发现陈某1已经死亡了。(9)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下午五点多钟,其从山上放牛回到家的时候,听见外面有人聊天时说陈金荣喝酒醉以后将陈某1打倒在地上,还用大砖去砸陈某1的肚子。当时外面是谁说话的声音其没有听出来。当晚其儿子赵某1回来到家中以后,其把这件事情告诉赵某1。(10)董某、栾某的证言,均证实在看守所内听陈金荣说因酒醉把其父亲陈某1打死的事情。7.被告人陈金荣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6日,其女儿陈银兰出嫁,家中办客接待亲戚朋友。席间饮酒过多,因家庭琐事与其父陈某1发生争吵,后将其父推倒在地,并用板凳殴打其父致死的事实。8.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陈金荣的自然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9.《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金荣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持传唤证到陈金荣家抓获陈金荣。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荣无视国法,酒后因琐事与其父陈某1发生争吵,并持木凳殴打陈某1,致陈某1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荣关于因喝酒过量伤人,不是故意伤害其父亲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金荣酒后持木凳殴打其父陈某1致死,根据法律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陈金荣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金荣与被害人陈某1系父子关系,其父对其具有养育之恩,其在酒后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即持木凳将陈某1殴打致死,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金荣是在严重醉酒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陈金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事出有因,被告人陈金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陈金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31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董品斌审判员 杨 宏审判员 何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应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