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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与杨德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杨德清,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德清一案的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德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孝感证字第00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东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