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麻钰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麻钰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95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被告麻钰可,女,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办柴寨村柴*组**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麻钰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军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