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治省与张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省,张好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3072号原告:李治省,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好发,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李治省诉被告张好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好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治省诉称,2016年3月11日,被告张好发欠原告李治省五金货款2032元,说好归还日期2017年1月30日还1000元,剩余1032归还日期为2017年农历2月16日,如超过归还日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利息计算。现被告已归还1000元,剩余1032元,至今未还。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李治省欠款1032元,赔偿利息670.8元,共计170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好发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治省给被告张好发送五金货物,后经结算被告张好发欠原告货款2032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本人张好发欠治省五金店(李治省)货款人民币2032元整,归还日期2017.1.30还1千元,如到期不还,超过日期按每日5‰日息计算。农历2月16日归还剩余所有欠款。欠款人签名张好发地址:黄冢乡徐庄何庄村159××××0647”。后被告张好发归还原告货款1000元。原告催要剩余货款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涉及本案,原告李治省要求被告张好发支付货款1032元,有被告张好发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通话录音资料、证人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好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李治省货款10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好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戈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