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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巨云旺申请执行王云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云旺,王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巨云旺,男,汉族,1956年8月9日生,左权县人。被执行人:王云堂,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生,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巨云旺与王云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