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谢清荣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清荣,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谢清荣,男,生于1960年2月14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石磊,男,生于1980年3月16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清荣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谢清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请求本次执行标的35000元,遂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石磊的储蓄存款35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2016)陕0726执恢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