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丽华、刘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华,刘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丽华,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2016)赣102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新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华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分别于2017年3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新华所有的思域牌赣F×××××小轿车;于2017年8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新华所有的奥迪牌赣F×××××小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刘新华所有的思域牌赣F×××××小轿车一辆。二、拍卖被执行人刘新华所有的奥迪牌赣F×××××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