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秀峰与张海峰、李秀菊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峰,张海峰,李秀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峰,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海峰,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秀菊,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地址住址同上。张秀峰与张海峰、李秀菊因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7)吉0382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17年3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17年8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三)2017年3月3日已对被执行人张海峰、李秀菊进行四查,2017年5月18日再一次对被执行人张海峰、李秀菊进行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17年3月2日自该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经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京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