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文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文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刑更1号罪犯潘文杰,男,1995年7月24日生,贵州省荔波县人,水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荔波县。2011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荔波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其家)。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2017年1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7)黔27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潘文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同年2月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缓刑考验期间为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8月2日。执行机关荔波县司法局于2017年8月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潘文杰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荔波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潘文杰在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书面警告;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停用定位手机,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2017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荔波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综上,荔波县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杰在缓刑考验期间内,2017年2月17日,罪犯潘文杰因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手机定位管理,受到书面警告一次;多次违反监管规定,无故停用定位手机,其中2017年6月1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定位手机,不按司法所要求定期报到,荔波县司法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公安机关已受案;2017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荔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处以强制戒毒二年。本院认为,罪犯潘文杰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因吸食毒品被强戒二年,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黔27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潘文杰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潘文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廷芳审判员 郭 孟审判员 魏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爱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