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1093418K。负责人:刘小丽,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18446H。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总经理。被执行人: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火井胡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422664817。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天友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583169。法定代表人:白燕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白燕川,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天艳,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死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白燕川、刘天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725126.3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天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成都天友发展有限公司、刘天艳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共计人民币116232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4125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1058198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司法查询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71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枫审判员 李 惠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