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占青与郭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青,郭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016号原告李占青,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利国,男,194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青诉被告郭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青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占青负担。审 判 长 夏千根人民陪审员 边俊孚人民陪审员 刘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田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