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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沁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975号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401号。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湖北般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沁艳,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沁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博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舒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