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与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283号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剑池西路28号。代表人:张叶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水南社区328省道回归工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品良。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与被告浙江欣通空调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龙泉市供电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勇力代书记员 潘黎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