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化柱与刘后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柱,刘后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091号原告:杨化柱,居民。被告:刘后扩,居民。原告杨化柱与被告刘后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化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元,由杨化柱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保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