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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997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陈雪松与郑江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松,郑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997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陈雪松,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郑江红,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雪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3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陈雪松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郑江红在2018年2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雪松3万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2月2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2年2月22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6万元,于2024年2月20日前支付22900元(含诉讼费2900元);二、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郑江红于2024年2月20日缴纳至法院;三、若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9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祖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