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恢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明英、漆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英,漆水平,朱敏,宜丰县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91号之三申请人:李明英,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漆水平,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朱敏,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宜丰县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宾馆二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602758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英与被执行人漆水平、朱敏、宜丰县顺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年宜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