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益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益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兵,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益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力,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益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的上诉已无必要。被上诉人内蒙古益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意对方撤回上诉,亦认可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争议双方已解决。被上诉人内蒙古益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称于2017年1月4日由内蒙古益金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62元,由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6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雪 松代理审判员 卜 芳代理审判员 额日德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