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江文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江文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511号原告:王国华,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江文貌,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王国华与被告江文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国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华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婵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