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308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王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3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