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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308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王某,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男,3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孔 维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萨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