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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戈宇杰诉被告南京春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宇杰,南京春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454号原告:戈宇杰,1985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南京春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0号3幢1507、1508、1509室。法定代表人:倪伟建。原告戈宇杰诉被告南京春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戈宇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宇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戈宇杰负担。审 判 员  陈 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包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