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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3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3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法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某某支付抚养费96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郭某某户籍地在江苏省涟水县,2017年5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郭某某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情况,但尚未有结果反馈。2017年7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5455.07元。2017年8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55.07元,并委托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3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李继平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傅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