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理飞与中山市辉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飞,中山市辉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876号原告:王理飞,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红,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辉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罗松村鹅尾闸头边。法定代表人:冼锦辉。原告王理飞诉被告中山市辉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辉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飞撤回对被告中山市辉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5元)。审判员 阮明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廖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