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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鹏辉与李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鹏辉,李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鹏辉,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成,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鹏辉因与被上诉人李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1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鹏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鹏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上诉人林鹏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亚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