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玉柱与温忠举、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柱,温忠举,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233号原告:张玉柱。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顺利。被告:温忠举。被告: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叶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张玉柱与被告温忠举、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张玉柱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