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新与邓福生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新,邓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熊新,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邓福生,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熊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邓福生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予以全部冻结。申请执行人熊新自愿以其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熊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福生在临澧县同欢驾驶人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