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广军与方永国、杨岭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军,方永国,杨岭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3民初2276号原告:王广军,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齐,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永国,住肥城市.被告:杨岭芝,住肥城市.原告王广军与被告方永国、杨岭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永国、杨岭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8000元及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方永国因资金周转四次向原告借款108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后经催要被告未归还。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岭芝应当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方永国、杨岭芝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方永国与杨岭芝于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王广军与方永国是朋友关系。2016年11月初,方永国因冷库存土豆,向王广军借款5万元,2016年11月9日,王广军与方永国一同从王宗杰处拿款52500元,王广军将该款交付方永国并由方永国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2月18日,方永国又向王广军借款,王广军从其工资账户提取8000,从李纬纬账户提取17300元,凑齐25000元给付方永国并由方永国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2月下旬,方永国又向王广军借款3万元,24日王广军从其和李纬纬工资账户提取款项,于28日给付方永国2万元并由方永国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3月18日,王广军又给付方永国10500元并由方永国出具借条一份。上述款项共计108000元。方永国出具的上述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因上述款项未归还,王广军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方永国向王广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广军请求方永国归还借款10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广军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率应当按年利率6%计算。方永国与杨岭芝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岭芝未举证证明上述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杨岭芝负有归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永国、杨岭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广军借款108000元。二、被告方永国、杨岭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广军借款108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方永国、杨岭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