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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3033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陈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陈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3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法定代表人:印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真,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诉被告陈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韩 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