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陈佳、罗新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陈佳,罗新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127号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商务大楼8层1-19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公司职员。被告:陈佳。被告:罗新民。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佳、罗新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中原(���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佳、罗新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佳、罗新民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佳、罗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中原(湖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