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嫣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654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被告:魏嫣玲,汉族。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嫣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