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耿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洪,陈永刚,北京海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耿洪,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四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被执行人:北京海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三区11号楼736号。法定代表人:张倍倍。本院在执行耿洪与陈永刚、北京海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陈永刚、北京海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耿洪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陈永刚、北京海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耿洪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凯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