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广东格利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广东格利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42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英,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格利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港。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格利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格利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宗钢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鹤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