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195陈思淇与邵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淇,邵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195号原告:陈思淇,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邵远波,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陈思淇诉被告邵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思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思淇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