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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017)沪02行初37号更正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37号本院2017年7月24日对原告顾祝平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顾祝伟、顾祝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作出的(2017)沪02行初37号行政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行政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行“静安区政府”应补正为“虹口区政府”。审 判 长  姚倩芸审 判 员  沈亦平人民陪审员  陈玉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