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栋与曹记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曹记岭,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940号原告:王栋,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敏,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记岭,男,1983年4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农民。被告: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与107交叉口东北角马村。法定代表人:史国欢。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185号。法定代表人:何克。原告王栋与被告曹记岭、新乡市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2017年8月4日又申请撤回对被告曹记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栋负担。审 判 员 李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侯彦菲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