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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93号罪犯王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1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磊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1月以来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五万元,未履行,2017年5月9日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困难证明、罪犯王磊狱内消费明细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