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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75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艳华、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华,齐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5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蔡艳华,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齐海云,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蔡艳华与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海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海云账号62×××71账户存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