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753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艳华、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艳华,齐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53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蔡艳华,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齐海云,男,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蔡艳华与齐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海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海云账号62×××71账户存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景素文 关注公众号“”